河北金亿嘉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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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8月14日,省厅组织的实战比武邯郸组和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河间市翔宇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26日委托你(单位)进行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经现场查看你(单位)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金环测字第 2024062603号)和原始采样记录发现,在11:22-14:18 时段内,采集包括空白和平行在内的共计20 个样品。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人员11:16分、12:00时、13:18分共采3次样品,该采样人员将此3组样品交于在线设施运维人员后离开现场,在线运维人员将采集样品放入总磷、总氮在线设备箱内和站房内,却并未操作仪器进样管进样进行比对,现场询问运维人员当天是否对采集水样进行比对,运维人员也承认当天未对水样进行比对,只是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上的正常监测数据并拍照调取了相关数据,你(单位)用此数据出具了比对报告。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4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4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9月2日现场(复查)笔录1份、2024年9月2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4年9月2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1张,河间市翔宇棉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江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沧州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国及代理人刘天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王雨轩及采样员王森、郭欢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省厅交办通知1份、比对监测报告(金环测字第 2024062603号)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检测业务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序号210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百分值20%;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累加百分值之和20%。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4年11月13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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