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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5-17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条例》《沧州市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要求和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两个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诗经路、瀛西街、瀛南路、齐会大街(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22年6月1日起,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

(三)禁用区内,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的柴油机驱动的车载专用设备,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及应急抢险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河政告2019〕15)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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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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