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河间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

河间市个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在“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声誉,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2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3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4)在各级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上获得奖项的;或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5)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或热心社会公益的;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餐饮、手工艺、土特产品、文化艺术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2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3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4个体工商户是县(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5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执着坚守,在本区域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的;

2拥有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入选县(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5)有自有品牌,自营或开展连锁经营,门店超过5家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注:分类标准供各地参考,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放宽或提高分类标准。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各部门本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导向示范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优秀代表人物等,积极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当年8月中旬起,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网站地图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