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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冀市监规(2023)3号)规定,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之一的10941户(名单附后)经营主体做出除名标记。

1、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名单中的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30

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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