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已经12月10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激励全市人民和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投身建设“四个河间”当中,努力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特别奖”是市政府颁发的最高荣誉奖励。
第三条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推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及驻河单位和个人、国内外各界人士或团体均适用于本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市长特别奖”:
(一)经济建设方面
1. 加强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使一定区域内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大量劳动力就业,实现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的,或者引进高科技项目,能够促进支柱产业、骨干企业档次水平明显提升甚至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引进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或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的;引进尖端人才或特殊人才,对河间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为河间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外地和外籍人员。
2. 研发出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产品,且在市场享有盛誉、为河间创造巨大效益的;研发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国际重大奖项,为河间赢得良好声誉的。
3. 在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促进企业上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 在改善“两个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
1. 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在某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学科带头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2.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管理第一线,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具有很高社会声誉的学校管理者,或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支持教育事业,投资巨大的。
3. 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一线,医德高尚,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巨大的。
4. 在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打造河间特色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誉,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项成果的首位人员。
5.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中取得奖牌,打破奥运会纪录、世界纪录、亚运会纪录、全运会纪录并被国际体育组织承认的运动员或在其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的职业体育教练。
6. 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及兴修水利、改善交通、电力供应、城市建设等方面,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构建和谐社会方面
1. 在预防重特大灾害发生或同重大突发性灾害作斗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 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4. 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热心救助贫困家庭、贫困生、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其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并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的。
5. 在妇女儿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 残疾人创业最突出的。
7. 在弘扬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等公民道德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六条 对“市长特别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牌匾)和奖金。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由市财政列支。获奖者事迹记入有关档案,编入河间市大事记,并在《河间周报》、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
第七条 “市长特别奖”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长特别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委、审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负责“市长特别奖”的审查、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长特别奖”由基层或副市长推荐,市长提名。被推荐和提名者需填写申报书,并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评审委员会评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决定后,由市长授奖。
第十条 “市长特别奖”一般一年颁发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结束后颁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河政发﹝201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