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54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措施》(沧政办字〔2015〕105号)等相关文件,河间市人民政府设立河间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河间市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参股设立,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或相关部门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引导基金由河间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符合捐赠用途约定的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运行原则。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生态环境、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创业创新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金投资领域。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可以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发布的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进行调整。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河间市人民政府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局、畜牧局、审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城投公司、经济开发区、人行河间支行、银监局、行政审批局等。
第七条 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入规模、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和日常事务,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提出各领域引导基金的申请,发布引导基金管理人招标信息,向引导基金推荐企业和项目,并负责本行业或产业的政策指导。
第九条 河间市政府指定市城乡投资集团公司为引导基金运营监督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监督单位”)。基金运营监督单位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每年对引导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向管
委会提交引导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二)向引导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对基金重要事宜进
行监督,不干预基金日常运作;
(三)负责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发改局负责协调组织引导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对引导基金业务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切实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促进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第十二条 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在河间市注册,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河间市范围内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成立的流程
(一)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设立申请和设立方案。
(二)初审。管委会办公室对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初审。
(三)发布招标信息。由发起单位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基金管理人招标。
(四)招标审核。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专家委员会,按照招标审核程序,对投标单位运营资质、团队建设、管理机制、募资能力、招商能力等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五)公示。管委会批准后,运营监督单位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问题的,停止基金组建工作。
(六)引导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引导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并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发改局根据登记信息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以及引导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需每半年向运营监督单位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按行业惯例收取的管理费用及业绩提成,按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委托河间市区域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运营监督单位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要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或相关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运营监督单位每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存续期结束后,一般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股票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基金清算等。引导基金在存续期间,如提前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也可根据其他约定条件或相关法律规定退出。确实需要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运行监督单位对引导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或按照相关约定将所投资金退出并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引导基金其他事项,由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间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河间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少杰 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主任:孙丽娜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薛德培 市政府副市长
马占芳 市政府副市长
张春浩 市政府副市长
宋增发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
成 员:张宗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金融办主任
魏 军 市财政局局长
杨剑飞 市发改局局长
田巨旺 市工信局局长
李 光 市商务局局长
王清楼 市住建局局长
戈骏午 市城管局局长
郭万民 市农业局局长
王国文 市农业局主任科员
常 征 市审计局局长
田秋良 市工信局党组书记
谢占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迎喜 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槐汝彬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杨忠志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李建兵 人行河间支行行长
牛顺增 沧州银监分局河间办事处主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军同志兼任。根据基金建设情况,管委会成员可适当增补。管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单位职务有变动时,自动免除管委会职务,继任者自动替补。